准则条例的一脉相承与各司其职
时间:2017-02-28 08:39:2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与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自律准则》),一脉相承,各司其职,共同构筑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制度堡垒。 

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 

准则与条例目标同根同源 

作为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两部准则和《监督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共同凸显“全面从严治党”特色,服务于“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目标。 

立法源自党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若干准则》开宗明义,“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自律准则》对党员公私、廉腐、俭奢、苦乐和党员领导干部从政、用权、修身、齐家的自律规范,是党章关于党员和党的干部相关要求的具体化、形象化。《监督条例》在第一章第一条明确指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体现出党章的法源地位。 

服务全面从严治党。两部准则和《监督条例》充分融合新理念新思想新举措,处处体现出“全面”和“从严”治党的主题。《自律准则》强调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若干准则》针对当前党内政治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强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彰显了我们党“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的鲜明态度。《监督条例》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第一次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标志着党内监督顶层设计的全面升级。 

抓住关键少数。《若干准则》强调,“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督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监督单设一章,体现出我党“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的实践导向。《自律准则》在面向全体党员基础上,突出“关键少数”,紧紧围绕“廉洁”主旨,明确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从政、用权、修身、齐家“四个自觉”的要求。 

呈现不同职责功用 

准则与条例各有侧重 

两部准则和《监督条例》虽然都是我们党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略的制度依据,但三者各有侧重,体现出不同的职责和功能。 

具体目标存差异。《自律准则》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起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出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若干准则》强调“四个着力”,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监督条例》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重点内容不一样。《自律准则》除规定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共同遵循的“四个必须”外,还针对各自特点,分别开列出“四个坚持”“四个自觉”的“责任清单”。《若干准则》从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对权力的运行和监督、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等十二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出了明确系统的要求。《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党员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和方式以及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的方式方法,解决了谁来监督、要监督谁、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的问题。 

执行效力有区别。《自律准则》和《若干准则》,作为党内法规中效力等级仅次于党章的高位阶法规,是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的基本规定,原则性强,效力层级高,对包括《监督条例》在内的位阶相对较低的党内法规的制定、实施起着明确的指导和引领作用。《监督条例》遵循党章、准则要求,对党内监督这一重要领域作出了全面规定,构建出全方位、无禁区的监督体系,有力地保障和推动着包括《自律准则》、《若干准则》在内的党规党纪的有效执行。 

准则条例有效衔接 

实现党内法规优势互补 

两部准则和《监督条例》通过目标、内容、方法的设置,实现有效衔接、优势互补,形成执行的整体合力,使党内法规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 

准则为条例的执行指明方向。《若干准则》把党章中事关方向、原则、根本的重大问题用制度规范起来,每一条都是政策、每一句都是尺度,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明确了任务、指明了路径。《若干准则》中一些“不允许”“不准”的要求,为党员干部划定了“底线”“红线”,也标注出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和界限。《自律准则》把党章关于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等原则要求,具体化为普通党员如何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领导干部如何处理从政、用权、修身、齐家的问题,有助于提升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切实增强自觉践行《监督条例》的责任感。 

条例为准则的贯彻提供保障。《监督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任务,即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规范了监督的内容,涵盖了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党员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各方面情况;构建起“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规定了“巡视、党内谈话、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监督办法。《监督条例》的有效实施能为《自律准则》《若干准则》的施行提供有力保障。 

准则、条例施行形成整体合力。《若干准则》强调各级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承担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能够形成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格局,为《监督条例》施行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自律准则》设置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高线,有利于营造《监督条例》施行的良好政治、纪律和社会氛围。《监督条例》明确加强对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各种行为,健全了问责机制,形成党内党外上下贯通、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强化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进一步夯实了《自律准则》《若干准则》施行的责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