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时间:2011-10-08 16:22:46 来源:
为切实贯彻执行《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346号令,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加强我省测绘项目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测绘市场活动,促进测绘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办法的具体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测绘项目登记实施机关与登记主体
  依照《办法》相关规定,省、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测绘项目的登记工作。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主动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测绘活动情况。
  二、测绘项目登记分级管理规定
  (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测绘项目登记:
  (1)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的组织或个人从事的测绘项目;
  (2)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从事的测绘项目;
  (3)各等级的卫星定位、三角、天文、重力和水准测量等大地测量项目;
  (4)各种比例尺的测绘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
  (5)测区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6)市(州)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项目;
  (7)范围涵盖整个市(州)行政区域以上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8)全国、省及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
  (9)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项目;
  (10)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二)市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测绘项目登记:
  (1)本市(州)城区内的基础测绘项目;
  (2)除办法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测绘项目外,本市(州)城区内的工程、地籍和房产测绘项目;
  (3)测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4)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项目;
  (5)本市(州)城区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6)本市(州)城区及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
  (三)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测绘项目登记:
  (1)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项目;
  (2)除办法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测绘项目外,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地籍和房产测绘项目;
  (3)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4)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
  三、测绘项目登记申报时间要求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于该测绘活动实施、项目施工人员进场前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测绘项目登记(《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凡未按照规定履行测绘项目登记手续而开展测绘活动的,由测绘活动发生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测绘单位申报测绘项目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测绘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合同书、技术设计书(复印件)或者项目说明书;
  (四)测绘项目参与人员名册和测绘作业证(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年度内再次申请测绘项目登记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五、测绘项目登记程序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测绘项目登记分级管理规定,向相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填写《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申请表》并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备的,应当场予以办理,并向申报单位出具《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证明》。
  属于对省测绘局登记的测绘项目,如项目实施涉及到所辖市(州)、县(市),有关测绘单位在省测绘局登记后,凭省测绘局颁发的《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证明》,到项目实施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属于对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测绘项目,如项目实施涉及到所辖县(市),有关测绘单位在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凭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证明》,到项目实施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测绘单位在实施备案过程中,只需将《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证明》报项目实施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测绘项目备案登记通道,可采取发送电子邮件、邮寄、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测绘单位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并认真做好备案登记的测绘项目的统计汇总工作。
  六、《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证明》使用范围
  (一)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及资质升级、年度注册过程中,应加强《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证明》的查验。
  测绘单位在资质复审换证及资质升级过程中提供的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材料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测绘服务总值要求。
  凡无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材料或备案登记的测绘项目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和有关情况说明;情节严重的,要提出降低资质等级、核减部分业务范围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建议,省测绘局将依法进行处理。外省出具的测绘项目登记证明与本省所出具的具备同等效力。测绘单位在未实施测绘项目登记省份及境外开展的测绘项目服务总值按照相关规定计算。
  (二)各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过程中需向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础测绘成果及测量控制成果时,除依法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证明》,凡未出具《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证明》的,基础测绘成果及测量控制点成果提供单位不得提供相关成果。
  (三)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测绘活动监管,凡经查实已开展测绘活动但未进行项目登记,无法出具《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证明》的,应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关于房产、地籍、城乡规划定线、竣工测量等测绘项目登记工作
  根据房产、地籍、城乡规划定线、竣工测量测绘活动频繁、分散等特点,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以上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可每季度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集中申报,具体时间为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12月30日前。凡未按照规定申报登记的,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测绘项目登记完成后的监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应加强测绘项目登记完成后的监管,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应核实测绘单位是否按照登记范围开展测绘活动及测绘项目实施完成后是否按照测绘项目登记表确认的测绘成果或副本汇交的时间进行了汇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