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5-07-17 15:41:25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以下简称“遥感辅助督察工作”),提高城乡规划督察效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级遥感辅助督察工作,市(州)、县(市)遥感辅助督察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遥感辅助督察工作遵循分工负责、分类处理、层级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省级遥感辅助督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查核实遥感辅助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线索并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五条 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依法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及基础地形图等资料,必要时提供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其它法定规划资料。
  第六条 遥感辅助督察工作包括以下五个阶段:
  (一)资料采集阶段:厅稽查执法处(省城乡建设监督办公室)组织省城乡规划中心采集遥感影像和基础地形图等数据,由省城乡规划中心综合形成省级遥感辅助督察数据库,并适时更新;
  (二)图斑提取阶段:省城乡规划中心基于基础地形图数据开发省级遥感辅助督察信息系统,对比分析遥感影像的基期与即期数据、遥感影像与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提取变化图斑;
  (三)图斑筛选阶段:厅城乡规划处指导省城乡规划中心对比变化图斑与城市规划基础资料,分析变化图斑的基本信息,筛选出疑似图斑。厅稽查执法处(省城乡建设监督办公室)将疑似图斑下发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自查核实;
  (四)图斑自查核实阶段: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相应的疑似图斑涉及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自查核实,并反馈到厅稽查执法处(省城乡建设监督办公室);
  (五)图斑研判阶段:根据各城市对疑似图斑的自查核实情况,厅稽查执法处(省城乡建设监督办公室)、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共同对疑似图斑进行研判,可适时组织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参与,将图斑分为无效图斑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图斑。
  第七条 在各城市自查核实的基础上,省级城乡规划督察集中巡查时,对遥感监测疑似图斑进行核查。
  第八条 厅稽查执法处(省城乡建设监督办公室)对无效图斑予以结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图斑按照《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