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领取发放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时间:2018-05-09 10:32:46 来源:村镇规划科
荆门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领取发放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市对城乡集体土地有关建设工程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为了严格许可证的领取发放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证书由省住建厅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统一公示的“四统一”管理。荆门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所辖县(市、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书样本见附件1)的统一指导领取发放、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负责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的领取、发放、登记、核查、汇总、统计等工作。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的系统数据录入、上传、分析、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本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核发负责。
第四条 各县(市、区)信息联络员统一到市规划局村镇规划科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信息联络员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领取证书,如遇特殊情况,证书领取人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和信息联络员的委托函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各县(市、区)信息联络员初次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经市规划局村镇规划科核准后发放;再次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书面报告上次领取证书实际核发总数、核发编号(作废证书须注销编号并交回市规划局)、剩余证书的总数及证书编号等相关内容(涉密内容除外),经市规划局村镇规划科核对无误后发放新证书。
第六条 全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编号编码按照全国统一规则进行编号编码,发放时必须同时具备“部印刷编号”、省“全国统一编号”和“市县工作流程编号”。“部印刷编号”已随证书印制,省“全国统一编号”由市规划局按照省住建厅要求统一编制,“市行政许可编号”由各地自行制定市、县工作流程编号编码规则(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3、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编码。
第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中的“部印刷编号”的固定位置在证书页面边框外的右上角;省“全国统一编号”的固定位置在证书页面边框内的左上角顶端;“市行政许可编号”(市、县工作流程编号)的固定位置在证书页面标题的右下角(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月份负责登记、整理、汇总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发放使用基本情况,建立档案,并于每月五日前向市规划局村镇规划科报送各县市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发放情况明细表(见附件5)。同时,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当地城乡规划网站公示包括证书编号、核发日期、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及附图附件名称等内容(涉密内容除外)。
第九条 市规划局村镇规划科将不定期检查各县(市、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落实情况,每年年中或年底进行相关抽查工作,对于违法违规发放和发放失误等视情况责令整改或处理。对于自行印制或伪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市规划局村镇规划科上报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年度总结及分析报告。年度总结及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辖区内年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领取发放统计数据、公开公示情况、存在的问题、预估下年度证书需领取数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书样本
2、 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全国统一编号编码规则
3、 湖北省行政区划代码
4、 荆门市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号编码规则
5、 各县市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发放情况明细表
荆门市城乡规划局
20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