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4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以及《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第三条 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安委会负责组织,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由省安办根据当年各市州经济总量、产业结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起草,经省安委会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签订实施。
省安办依照本办法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等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省安委会审定后作为年度考核实施依据。
第五条 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奖惩结合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健全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党委及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市、州、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机构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重点向一线倾斜,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依法依规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一体化。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加强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夯实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第六条 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原则上采取评分制,标准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工作目标70分,事故控制30分。评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
(一)优秀:90分(含)以上。
(二)良好:80分至90分(不含)以下。
(三)合格:70分至80分(不含)以下。
(四)不合格:70分(不含)以下。
第七条 对在创新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给予适当加分。具体加分分值由当年制定的考核细则规定。
第八条 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省安委会印发年度考核通知,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通知相关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工作总结等资料按时报送省安办。
(三)省安委会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市州人民政府时,应抽查一定数量的县(市、区)和企业,并根据抽查情况综合作出评价。实地考核结束前,由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初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 省安办根据考核汇总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省安委会审议。
(五)省安委会全会审议省安办提交的考核结果建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六)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目标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由省安委会负责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文明办、省综治办等相关单位。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单位,由省安办报经省有关部门审议同意,取消其当年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其他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以及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资格。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在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书面报省安委会。省安办负责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被考核单位取得的有关荣誉和资格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将结合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对市州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或者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安办(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